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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监督员聘任办法(试行)
为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促进学院党风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推动学院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聘任党外同志为党风监督员,并制定《党风监督员聘任办法(试行)》。 党风监督员主要来自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代会代表、教师、干部职工,在学院各部门有一定的代表性。监督员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推荐,学院纪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拟聘人选,经学院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聘期暂定为一年。党风监督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正常履行职责时,经学院纪委提请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解聘。 第二条 党风监督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关心党的建设事业,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热爱学校,关心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爱岗敬业,善于联系群众。 3、知法懂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 党风监督员的职责 1、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搞好学院党风建设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反映广大师生员工对党风建设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师生员工反馈。 3、定期开展对党风建设的专项调查研究活动,为学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党风监督员的权利 1、每半年至少参加两次有关党风建设的会议和活动,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学院有关党风建设的情况通报,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 2、经纪委办公室同意,可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党风建设情况,查阅和获得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刁难、打击报复。 3、对履行监督职责取得突出成绩的监督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党风监督员的义务 1、要以党章、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如实反映情况。 2、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3、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不得任意扩散,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第六条 党风监督员反馈情况的渠道 1、党风监督员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纪委办公室反映了解到的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 2、纪委办公室受党委委托,负责联系党风监督员的日常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党风监督员座谈会、通报会,并经常进行个别沟通,保证与党风监督员之间信息渠道的通畅。 3、党风监督员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学院党委、上级党委反映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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